附件1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由施工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是水利工程招投标评标和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协会为主组织进行。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其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项目法人负责对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合同履行信用情况进行复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制定、修订全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等;
(三)审定信用等级。
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理事单位)承担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指导其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组织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和奖惩记录等指标。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企业对企业状况和近两年内承担水利工程建设(指安徽境内项目)的履约信誉情况和企业状况进行自评;
2、项目法人单位对合同履行指标进行复评;
除由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直接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外,由各市(含县区)组织实施的,施工企业还应将项目法人复评意见报经市水利(水务)局审核;
3、施工企业将复评或审核后的评价资料汇总后报送省水利厅;
4、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对全省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复核,初拟信用等级;
5、省水利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CCC等五个等级(详见下表)。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表
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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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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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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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分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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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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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含)至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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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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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含)至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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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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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含)至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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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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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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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或降为CCC级。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五)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六)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严重侵犯民工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因《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其它行为,当年两次被确定A级不良记录的。
(八)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CCC级。
(一)发生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1次或一般质量事故2次或以上;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侵犯民工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的;
(六)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作为A级不良记录公示一次,或被作为B级不良记录公示两次或两次以上,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企业信用档案及评价所上报资料中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资料、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被冻结的,冻结期间其信用等级不予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首次进入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水利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视为A级;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等级视为BBB级,但依据本意见应该确定为CCC级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承担项目的AAA 、AA级施工企业,原信用等级延长一年,其后按A级确定。但原等级为BBB、CCC级的按原等级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施工企业履约信誉情况的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作为信用复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不予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仅供信用评价工作使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时,对该部分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